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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七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当事人委托其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证券监管机构参加听证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证案件涉及的监管部门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和书记员。具体人选由稽查部门根据听证案件涉及的监管部门和业务范围确定。稽查部门根据听证的需要,可以邀请会外有关专家参加听证。
  经确定的监管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听证时,可以委托本部门适当的人员参加。
  第九条 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由书记员制作听证笔录。
  第十条 当事人认为证券监管机构的听证主持人和参加听证的证券监管机构人员或会外专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在权向证券监管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证券监管机构决定;其他人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和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听证参加人员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介绍听证参加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违规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证券监管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案件调查人员提问;
  (五)听取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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