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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处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基本准则

第四章 报告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7日内提出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提出调查报告的时间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案调查的依据;
  (二)实施调查的有关情况;
  (三)已查明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事项;
  (四)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法律依据;
  (五)调查人员的署名和报告日期;
  (六)附件。
  调查报告应当做到语言简练、表达确切、观点鲜明。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完成调查报告后,应当将调查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送分管领导审核后,再提交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理。

第五章 案件审理

  第二十四条 案件审理部门对调查报告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理:
  (一)与证券期货案件调查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调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四)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准确、适当;
  (五)调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案件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齐全。
  第二十五条 案件审理部门审理后,认定调查报告、处理处罚建议中的主要事实不清的,应予退卷;认定证据不充分或不合法、定性不准确、处理处罚建议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不适当等情况的,应当通知调查组7日内补充或补正,否则予以退卷。
  第二十六条 案件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及全部调查工作底稿、证据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理意见。特殊情况下,提出审理意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案件审理部门对调查报告、处理处罚建议审理后,应当提出审理意见书(格式见附件4)。
  审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理的调查报告名称;
  (二)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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