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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处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基本准则

  (三)掌握会计、法律及其他相关的专业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会计、审计、法律、证券或期货等业务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九条 调查人员办理证券期货案件调查事项时,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立案

  第十一条 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办理信访批件的过程中,对发现并初步查证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事项提出立案调查时,应当填写立案建议表(格式见附件1),并附相关材料,经与稽查部门及有关部门会签后,向证券监管机构领导呈送立案签报,经批准后立案。
  相关材料包括:
  (一)初查报告;
  (二)主诉违法违规事项的相关证据;
  (三)初步定性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稽查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稽查部门在受理立案事项时,应认真进行审查,对主诉事项事实不清或缺乏支持主诉事项证据的,应当通知提出立案建议的部门在5日内补充或补正。

第三章 调查

  第十三条 稽查部门应当对已批准立案调查的材料进行认真研究,根据案件调查的实际需要,商提出立案建议的部门和会计、法律等有关监管部门派人共同组成调查组,并指定调查组组长,组织实施调查。调查组实行个案负责制。
  第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认真研究案情和现有证据,编制调查方案,确定调查重点与方法。
  调查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编制调查方案的依据;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三)调查的内容、重点、方法以及实施时间;
  (四)调查组组长、成员及其分工;
  (五)编制方案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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