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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1993年新股承销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1993年
 新股承销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5月17日 证监机字〔19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各证券承销机构:
  发行市场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新股发行过程中存在着各地、各证券承销机构收费标准不一的状况。为改进这种状况,保护有关各方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证监会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国内外证券承销机构的经验,制定了1993年新股承销收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1.无论采用代销方式或包销方式,承销机构收取的承销费用应为承销股票总金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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