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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46号)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公正处理交通违章行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理,由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 实施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民警发现交通违章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交通违章事实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章 处罚的权限

  第五条 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 对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下(含)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 对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由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条 对当事人处以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按下列规定的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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