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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为民用枪支制造企业重新核发《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公告--《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

公安部关于为民用枪支制造企业
 重新核发《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1998年10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枪支管理法规定,公安部从1998年开始组织实施对原有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的重新审核工作。经专家组实地考察、综合评审并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公安部确定19家企业为新的民用枪支(弹药)制造企业,并核发《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各企业确定生产的产品类型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下列企业核发《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
  猎枪制造企业6家
  齐齐哈尔猎枪有限公司、湖南省资江机器厂、长安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京安器材厂、辽宁省宽甸猎枪厂、河南省西峡猎枪
  厂射击运动枪制造企业5家
  中州机械厂、首钢庆华工具厂、重庆长风机器厂、重庆建设工业有限公司、浙江新华机器厂
  猎弹制造企业4家
  哈尔滨亨特猎枪弹具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雄鹰猎弹有限公司、吉林省金辉狩猎有限公司、河南省西峡猎弹厂
  射击运动弹制造企业4家
  黑龙江北方工具厂、嘉陵机器厂、四川燎原机械厂、重庆长江电工厂(其中嘉陵机器厂、四川燎原机械厂同时准予制造猎弹)
  二、按照枪弹必须独立设厂生产的原则,齐齐哈尔雄鹰猎弹有限公司、吉林省金辉狩猎器材有限公司、河南省西峡猎弹厂必须在符合这一条件并成为独立法人后,方予核发许可证。
  三、鉴于目前气枪的管理办法尚未出台,气枪的配置办法、配套管理缺乏依据的实际情况,公安部暂不确定气枪(弹)制造企业。
  四、请有关公安厅、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通知上述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于1998年底以前到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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