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对利用假发票、假证明以及其他非法手段申领了机动车牌证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假发票、假证明申领牌证进口汽车查处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7〕54号)的规定办理。
十四、未进行注册登记的进口汽车、摩托车,持有合法的车辆来历凭证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的,按照《
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和本通知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持有人民法院出具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而没有合法的车辆来历凭证的,一律不准办理注册登记。
十五、凡在军队(含武警)注册登记的车辆,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各车管所暂时不予办理转籍、过户登记。
十六、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3、《进口汽车准予转出通知单》
4、《海关监管车辆办理牌证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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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__关___号
进领
监管车辆境牌照通知书
出销
单位名称______牌名、型号______
所有人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
职务________车架号码_______
以下由车管所批注
海关编号______海关印章牌照号码______
批准日期______牌照日期_________
关员签章______车管所印章________
一式三联 第一联 车管所留存
以下说明不是通知书正文内容
说明:
领/销牌照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车管部门留存;第二联由车管部门签注后退签发通知书的海关存查;第三联由签发海关留存。
通知书尺寸:宽12cm 高17cm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存根
海关编号:( )__关___号
车辆牌号 发动机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