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市交警支队对申请办理转籍、过户登记的9座(含)以下进口小客车,按照“进口小客车转籍、过户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将车辆档案等材料报省(区、市)交警总队审批。
(二)省(区、市)交警总队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核符合“进口小客车转籍、过户条件”的,出具《进口汽车准予转出通知单》(以下简称《转出单》,式样附后),加盖省(区、市)交警总队车管所行政章,并建立《进口机动车转籍、过户转出登记库》,按规定保存两年。《转出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转出地车管所在省(区、市)交警总队车管所留存,第二联由转出地车管所留存,第三联由转入地所在省(区、市)交警总队车管所留存。《转出单》的骑缝须加盖转出地所在省(区、市)交警总队车管所行政印章。
(三)转出地交警支队车管所凭省(区、市)交警总队出具的《转出单》办理转籍、过户的转出登记手续。按规定查验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交易发票后,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申请表》,加盖车管所行政章,收回车辆牌证,并将省(区、市)交警总队出具的《转出单》的第三联和上述材料一并放入车辆档案,密封后交给车主。对进口小客车,车管所不再填写《机动车、驾驶员转出通知单》。
(四)转入地交警支队车管所在办理转入登记时,经初审符合“进口小客车转籍过户条件”的,按照本通知第七条的规定上报省(区、市)交警总队审批,并向车主开具《待办单》。
(五)转入地所在省(区、市)交警总队经审核符合“进口小客车转籍过户条件”的,必须依据《转出单》(第三联)与转出地所在省(区、市)交警总队进行电话核对(全国进口汽车注册登记审批工作班子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已发),经核对无误后,办理转籍、过户登记审批手续,并出具《进口汽车准予注册登记通知书》。
(六)在办理上述转籍过户登记审批过程中,除允许车主将车辆档案从转出地交警支队车管所带到转入地交警支队车管所外,其余有关审批材料,一律由交警部门从内部传递。
(七)各省(区、市)地区间9座(含)以下进口小客车转籍过户的规定,由省(区、市)交警总队依照本通知制定。
十二、对车辆来历凭证有疑问的或有利用伪造证件以及其他非法手段骗领机动车牌证嫌疑的,车辆档案不得转出,转入地也不得接受,应及时将车辆及车辆档案扣留,移交刑侦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