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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进口汽车注册登记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车主提供的车辆手续齐全后,车管所按《关于加强进口汽车注册登记审批工作的通知》(公交管〔1997〕316号)规定,初审车辆手续,查验车辆是否与《证明书》登录项目一致,是否为盗抢车,并按规定拓印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进行车辆安全检测,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表》,与车辆手续一并送省(区、市)交警总队审批。如查验时发现《证明书》没有伪造嫌疑,只是车辆参数与《证明书》登录参数不一致,应告知车主去车辆销售单位办理申请更换《证明书》手续;如发现《证明书》有伪造嫌疑或车辆有盗抢车嫌疑的,应立即移交刑侦部门查处。
  (二)对初审合格的车辆,车管所应给车主开具《进口汽车注册登记、转籍过户登记待办单》(以下简称《待办单》,式样由各省(区、市)自定),《待办单》上应注明车主到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日期、查询电话以及车主的联系电话。同时,应告知车主《待办单》不证明车辆手续合法,如审批中发现车辆有盗抢嫌疑或车辆来历凭证等有关手续是伪造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车管所预计审批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的,应给车辆签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其有效期应与《待办单》注明的车主来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日期相同。待办注册登记期间,车辆凭《待办单》和《临时行驶车号牌》在规定的区域行驶。
  (三)经省(区、市)交警总队批准并开具《进口汽车准予注册登记通知书》后,车主所在地车管所应通知车主办理车辆牌证等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八、省(区、市)交警总队在审核《证明书》时,如发现《证明书》登录项目与通报不符的,应将《证明书》传真或通过进口计算机核查系统上报我局。属我局通报录入错误或属工商、海关通报错误的,待核实后,由我局下发《通报更改表》。
  九、摩托车和9座(不含)以下进口汽车注册登记的审批办法,由省(区、市)交警总队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
  十、本通知所规定的“进口小客车转籍、过户条件”是指:车辆档案符合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国家有关规定,车辆来历凭证没有伪造或利用假发票、假证明以及其他非法手段骗领牌证的嫌疑,查验车辆与车辆档案登录内容一致,并确认为非盗抢车和非右置方向盘的车辆。
  十一、自1998年8月1日起,已注册登记两年以上的9座(含)以下进口小客车需办理转籍、过户的,实行省(区、市)交警总队先审批,后办理转籍、过户登记手续的制度。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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