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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进口汽车注册登记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和工商、海关、公安机关1998年4月1日以后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填写内容不允许更改、涂改。车管所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发现内容有更改、涂改的,应视为无效证件,不予办理注册登记;1998年3月31日以前签发的97版《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填写项目有更改的,应向发证机关传真查询,证实不误后,准予办理注册登记。
  五、为防止犯罪分子涂改摩托车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从1998年4月1日起,工商、海关、公安机关在签发摩托车证明书时,将证明书上“汽车”两字用方形打孔钳打掉。各地在办理进口摩托车牌证时,发现证明书无“汽车”两字的,应视为摩托车专用证明书。
  六、根据国家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外商常驻机构及其常驻人员,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等从境外进口的车辆,限特定对象使用,进口后在规定期限内属海关监管车辆,海关一律不予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不实行通报制度。此类车辆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和注册登记:
  (一)对入境的车辆,各省(区、市)交警总队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审批时,凭车主所在地海关出具的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附后),经与《通知书》签发地海关核实无误后,出具《进口汽车准予注册登记通知书》,由车主所在地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并将《通知书》的第二联签注后退签发地海关存查。
  (二)对出境的车辆,车主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手续,车辆注册登记地车管所凭《通知书》直接办理注销登记。车辆档案按规定保存两年。
  (三)监管车辆需转籍过户的,凭监管海关出具的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式样附后),按进口汽车转籍过户规定办理。
  (四)《通知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存入车辆档案。海关监管车辆按规定使用使、领馆号牌或外籍汽车、摩托车号牌。
  (五)各省(区、市)交警总队将办理海关监管车辆注册登记情况,通过进口汽车计算机核查系统登录在《海关监管车辆办理牌证情况统计表》内(式样见附件)。
  七、地、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按下列程序办理进口汽车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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