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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进口汽车注册登记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口汽车注册登记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8年7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加大打击走私汽车、摩托车犯罪活动的力度,严厉打击利用假手续申领机动车牌证违法犯罪活动,由原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我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海关总署调查局、监管司联合签署了《关于建立<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货物进口证明书>通报制度的会议纪要》(公交管〔1998〕85号),现将纪要内容和进口汽车注册登记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继续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和我局下发的《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公交管〔1997〕96号)、《关于加强进口汽车注册登记审批工作的通知》(公交管〔1997〕31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进口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籍、过户登记、统计等工作,严格审批手续,严厉打击利用假手续等非法手段申领机动车牌证违法犯罪活动。
  二、对工商、海关、公安机关1997年6月1日以后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七个整车进口口岸(其中新疆阿拉山口岸进口的整车只允许在新疆自治区内注册登记)和海关总署监管司1998年1月1日以后签发的新版整车《货物进口证明书》,实行通报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须按通报核对无误后,才能办理注册登记。
  三、对1997年5月31日以前签发的97版《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七个整车进口口岸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签发的新版《货物进口证明书》,由发证机关负责办理各省(区、市)交警总队车管所的查询业务。查询采取原件查询和传真查询两种方式。审核时无法辨别证件真伪的,可进行原件查询。发证机关对证件真伪、登记内容进行核对后,出具鉴定证书。原件查询不得交由车主办理。审核时对证件内容有疑问的,可进行传真查询。发证机关要对证件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并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传真至查询地车管所。鉴定证书或证明应存入车辆档案。
  对持有工商、海关、公安机关签发的95版《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海关签发的旧版《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一律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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