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案企事业单位的资金,凡不能认定为赃款的,不得冻结。决定冻结企事业单位资金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查决定。不允许以追赃为由冻结企业的正常业务往来资金,切实避免因冻结资金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职工群众的生活。
四、树立协作意识,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的,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及时办理。协作中如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但不得拒绝和停止协作。禁止以任何理由向请求协作的单位索要办案经费。对不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或因协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凡在本通知下发前规定可以提成或实行办案提成的地方,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纠正。严禁向案件当事人索取办案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当事人以各种名义支付的办案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提高对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重要性的认识,保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这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步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监督和促使公安机关提高侦查办案水平。各级公安机关要努力创造条件,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对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部门,侦查部门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被委托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请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对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及时安排。
各地公安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根据本地工作情况和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安排和组织对执行
刑事诉讼法、
刑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同时,要分析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