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刑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新的
刑事诉讼法、
刑法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贯彻执行的总体情况较好,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亟须纠正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民警民主法制观念淡薄,在办案中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现象较为突出;有的不顾公安部明令禁止收取办案费的规定,在受理案件时仍收取“办案费”、“赞助费”,甚至搞办案“提成”;有的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不够审慎,给企业经营活动和职工生活带来负面影响,不利社会和治安大局的稳定,等等。这些问题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违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为尽快解决这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保证
刑事诉讼法,
刑法的正确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出发,切实做好
刑事诉讼法、
刑法的执行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出发,进一步深化对依法治国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
刑事诉讼法、
刑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要严格按照新的
刑事诉讼法、
刑法的规定,切实担负起打击刑事犯罪的职能,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各种犯罪案件,必须立案侦查,决不能推诿扯皮。在办理案件中,要增强民主法制意识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意识,既要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又要依法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多年来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形成的“怕漏不怕错”,重实体法律规定、轻程序法律规定的错误观念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