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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19号)


  现发布《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多吉才让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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