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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对未成年犯进行生活常识教育,培养其生活自理能力。
  第四十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办好报刊、黑板报、广播站、闭路电视等。
  第四十一条 定期举行升国旗仪式,开展成人宣誓活动。
  第四十二条 根据需要,设立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习艺劳动场所及其设施。
  第四十三条 组织未成年犯劳动,应当在工种、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犯从事过重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不得组织未成年犯从事外役劳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不参加生产劳动。
  未成年犯的劳动时间,每天不超过四小时,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帮助。
  第四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的社会教育,采取到社会上参观或者参加公益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及未成年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来所帮教的方法。
  未成年犯管教所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或者有影响的社会志愿者担保辅导员。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义务,协助未成年犯管教所做好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不得遗弃或者歧视。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犯的生活水平,应当以保证其身体健康发育为最低标准。
  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合理配膳,保证未成年犯吃饱、吃得卫生。对有特殊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罪犯,应当单独设灶配膳;对生病者,在伙食上给予照顾。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犯的被服,须依照规定按时发放。
  第五十条 未成年犯以班组为单位住宿,不得睡通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三平方米。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证未成年犯每天的睡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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