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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证券回购和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保险公司证券回购和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字[1999]48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华安保险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证券回购和基金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我们制定了《保险公司证券回购和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保险公司证券回购和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一、证券回购业务
  (一)会计科目
  1、增设“1151买入返售证券”科目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买入的证券。
  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指公司与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其他成员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的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卖出该批证券,以获取买入价与卖出价差价收入的业务。(2)公司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买入某种证券成交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返售到期的买入返售证券成交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所返售证券的帐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3)本科目应按买入返售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帐。(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已经买入但尚未到期返售证券占用的金额。
  2、增设“2147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卖出证券取得的款项。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指公司与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其他成员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的价格卖出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买回该批证券,以获得一定时期内资金使用权的业务。
  (2)公司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卖出某种证券成交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购回到期的卖出回购证券时,按所购回证券的帐面价格,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与所购回证券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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