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
(1999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保证正确、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事项,根据《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财政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应当依照《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 条法司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
行政复议法》第
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财政机关违反《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财政部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和配合条法司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事项,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条法司提交由本单位以财政部名义作出、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书面答复;
(二)协助条法司审理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三)协助条法司对《
行政复议法》第
七条所列有关规定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