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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财务制度[失效]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持有的长期债券投资按债券面值和规定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入折价或溢价发行的债券,购买价格与票面价值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内,确认相关利息收入时摊销。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
  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同时该组成部分符合固定资产条件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当分类管理。
  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费用。
  单位价值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的物品,作为费用列支。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公司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净值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改建、扩建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九条 公司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原固定资产价值计价错误。
  第三十条 公司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三十一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个别或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各类设备。
  (三)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二)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四)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六)破产、关闭公司的固定资产。
  (七)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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