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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检查通知书具体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检查通知书具体规则
 (1999年1月19日财政部发布 财监字[1999]10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检查通知行为,保证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制定本具体规则。
  第二条 本具体规则所称财政检查通知书,是指财政机关检查人员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事宜的文书。
  第三条 财政机关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进点前3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第四条 财政机关认为事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时,检查通知书可在事前适当时间下达。
  第五条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被检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五)组织检查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六)财政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六条 财政机关认为需要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应在检查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七条 财政检查人员到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或检查人员工作证件。
  第八条 本具体规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具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财政机关财政检查通知书(样式)


           财政机关财政检查通知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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