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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财会字〔1998〕36号 1998年10月14日)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处“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的请示”(财驻云监字〔1998〕26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应计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成本。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取得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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