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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一条 息金计划由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于每年9月份下达。

第六章 息金的使用及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息金后,应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三条 中央主管部门、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财政厅(局)要定期对息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息金及时到位。并于每年年底向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息金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息金。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除将截留的息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贴息的资格。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中央各部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和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工字〔1997〕365号)停止执行。
  附表: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

附表:      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


省(市、部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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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隶属│行业│项目│计划总│计划银│实际总│实际到位银│ 备 注 ┃
┃名称│关系│性质│内容│投资 │行贷款│投资 │行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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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 (5) │ (6)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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