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财综字〔1999〕192号)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的请示》(中编办函〔1999〕9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切实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根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编办”)在对事业单位实施登记时,向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收取登记费(包括初始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对国家规定贫困县的中小学、社会福利单位免收登记费。
二、事业单位登记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各级编办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事业单位登记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收入应按规定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同级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拨。办理事业单位登记过程中发生的制作证书、印制表格、配备资料、撤销登记公告、进行年度注册等方面的开支,列入各级编办经费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