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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9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规范农业生产和贸易,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行业标准,是指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等产品的质量要求(含安全、卫生要求)、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技术规程、试验方法和管理标准。
  第三条 承担农业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任务的农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农业行政部门和其它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只能用于制定或修订农业行业标准;地方农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所需要经费由地方解决。
  第五条 对农业行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实施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并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 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农业行业标准的调研、拟订、验证、修改、审定等方面。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包括资料费、差旅费、咨询费、试验费、劳务费、会议费、培训费和管理费等项开支。
  一、资料费。用于引进、收集、整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国家同类标准,印发有关资料等方面的费用。
  二、差旅费。用于制定或修订农业行业标准有关的差旅费。
  三、咨询费。用于农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的信息检索、征求意见和审定等方面的支出。
  四、劳务费。用于起草农业行业标准、汇总整理和寄送有关材料等方面的劳务支出。
  五、试验费。用于验证农业行业标准所需的室内外试验支出,包括购置样品、药品和小型设备,以及设备租用、折旧,有关动力燃料消耗等。
  六、会议费。用于对农业行业标准进行研讨和审定等有关会议支出。
  七、培训费。用于有关管理单位和农业行业标准起草单位,进行农业行业标准管理程序、制定或修订的程序、标准编写规范及内容等培训的支出。
  八、管理费。用于农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立项调研、论证,项目组织实施和检查,标准发布前的技术审定和形式审查,印制合同等有关资料,农业行业标准的公告、出版、印刷和发行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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