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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企业名称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中外
 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企业名称的通知
 (1999年12月15日 财税字〔1999〕2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8月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9号)文件中企业名称更改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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