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
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12月8日 财税字〔1999〕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附件: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三条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五条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