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1999年12月17日 财税字〔1999〕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扩大内需,鼓励投资,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自200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