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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贫困地区林业发展项目”的实施规定

  八、为满足项目管理的需要,该项目应根据财政部财世字(1998)90号文件规定,收取总额不超过项目世行贷款0.8%的项目管理费,用于本项目实施的监督与管理。其中,中央一级的项目管理费,由项目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财政厅按本省(自治区)当年计划使用的世行贷款金额的0.32%用人民币向财政部指定的帐户缴纳;国家林业局世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将按国家规定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申请和使用管理费。
  为确保项目技术推广、培训和监测评价计划的实施,各项目省(自治区)除分担世行特定从贷款中安排的用于整个项目的技术推广、培训和监测评价的资金债务外,还应从配套资金中提取用于本省(自治区)项目的技术推广、培训和监测评价资金,这部分资金由省、县两级项目办公室管理和使用。有关提取上述专项费用的金额详见附表四。
  九、由国家林业局负责统一实施的货物采购、国外考察培训、技术咨询等,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债务分割。凡直接用于各项目省(自治区)的费用,由各项目省(自治区)自行负担债务;对一些必须由国家林业局执行的公共费用,经商项目省(自治区)同意,由国家林业局世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按各省(自治区)使用世行贷款额度所占比例分摊。采购物资所必需支付的手续费、关税、港口费和国内运杂费等,应列入项目费用开支,由物资使用单位负担。
  本项目使用世行贷款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咨询服务,必须执行世行的有关规定。项目中农药的采购、储运和使用,应按世行农药使用指南的规定办理。各级世行贷款项目办公室应负责监督项目单位正确地安排、使用和维修项目采购的各种设备。
  十、在“信贷协定”和“贷款协定”生效后的40天内,项目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责成财政厅和林业厅按“转贷协议”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本省(自治区)的项目实施细则,保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本项目的各项条件和条款。
  项目省(自治区)林业厅应在1999年6月30日以前,完成县级造林总体设计,并在今后严格按此设计开展造林活动。
  十一、项目省(自治区)应责成财政厅、林业厅按与财政部签订的“转贷协议”和下述要求分别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世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报送各项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并完成有关的调查工作:(1)在每年的11月30日以前,报送下一年度的项目投资和生产计划、种植材料开发和苗圃管理工作计划、推广和培训计划;(2)每年的2月1日和8月1日以前,编制并提供半年度项目实施报告,并将前一阶段项目监测评价的结果写入本实施报告;(3)每年的11月30日前,报送本年度种植材料开发和苗圃管理评价报告;(4)2001年4月30日以前提交项目中期检查和评价报告,其内容包括项目前一阶段的实施情况和监测评价结果,以及保证今后项目有效实施的措施;(5)2002年9月30日前,各项目县根据世行所能接受的工作大纲进行本地区经济林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6)2005年9月30日前,完成本项目用材林生长量和经济林生产情况的调查,并提出调查结果报告;(7)按照项目“监测与评价”计划的要求,1999年4月30日以前,提交农户本底调查结果报告,2001年4月30日以前提交农户监测中期调查报告,2005年10月30日前提交农户监测调查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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