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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3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6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张左已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六)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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