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建立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
(劳社厅发〔199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劳动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现就建立劳动保障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开展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指定熟悉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人员负责数据采集、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计算机等必备的设备。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执行
统计法和劳动保障统计制度,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确保填报数字和相关内容准确无误。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实行半年报、年报制度。每年报两次,年中报上半年,次年初报全年数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向部报送时间是,半年报在7月20日前,年报在次年1月20日前。报送方式暂时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并逐步创造条件按照我部统一制发的主结构软件汇总报表,建立相应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数据库,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
附件: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及说明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及说明
一、报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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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号 │ 表名 │报告期│填报单位│统计范围│报送时间│送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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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统法 │劳动保障│半年 │各省、自│本省(自│每年7月│
〔1999〕│部门行政│报年 │自治区、│治区、直│20日前│劳动和社会
1号 │复议案件│报 │直辖市劳│辖市)劳│和次年1│保障部法制
│统计表 │ │动(劳动│动(劳动│月20日│司
│ │ │和社会保│和社会保│前 │
│ │ │障)厅(│障系统 │ │
│ │ │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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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统法 │劳动保障│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999〕│部门行政│ │ │ │ │
2号 │应诉案件│ │ │ │ │
│统计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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