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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力
 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现就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工作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要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由企业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本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国家对企业工资水平进行宏观指导和调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就是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主要内容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和制度要求,定期对各类企业中的不同职业(工种)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分析、汇总、加工,形成各类职业(工种)的工资价位,向社会发布,用以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调节劳动力市场价格。
  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有利于政府劳动工资管理部门转变职能由直接的行政管理,转为充分利用劳动力市场价格信号指导企业合理进行工资分配,将市场机制引入企业内部分配,为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工资关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重要依据;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形成合理的价格水平,为劳动力供求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客观的市场参考标准,减少供求双方的盲目性,提高劳动者求职的成功率和劳动力市场运作的整体效率;有利于引导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调节地区、行业之间的就业结构,使劳动力价格机制与劳动力供求机制紧密结合,构建完整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重要意义,下大力气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工作目标
  总的目标是,建立以中心城市为依托,广泛覆盖各类职业(工种),国家、省(自治区)、市多层次汇总发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使之成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劳动力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具体目标是:(1)建立规范化的信息采集制度,保证统计调查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2)建立科学化的工资指导价位制订方法,保证工资指导价位能真实反映劳动力价格,并体现政府宏观指导意图;(3)建立现代化的信息发布手段,使工资指导价位直接、及时、便捷地服务于企业和劳动者。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和企业和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建立。总的安排是,1999年在全国35个大中城市(不含拉萨)进行,省、自治区还可选择1至2个具备条件的中心城市参加,2000年扩大到100个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城市,2001年在全国所有地级以上中心城市全面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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