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失效]

  (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或者8个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
  (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八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八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
  (六)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批。
  第十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三)专业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四)主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委托方证明材料;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单位章程。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