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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74号)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2月3日经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000年一月二十五日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保障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中介组织或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四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市场。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
  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七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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