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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内部经济纠纷调解规则

  第十一条 调解由调解组组长主张。调解组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及理由,查验有关证据,做好调解笔录,并积极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调解机构存档一份。
  第十二条 调解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终结。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在期限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结调解,由当事人依诉讼程序或者仲裁解决。终结案件应当制作终结调解通知书。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收到调解协议书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协议书中的义务。
  第十四条 调解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比例分担。
  第十五条 调解案件的全部资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归档。
  第十六条 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制定全路内部经济纠纷案件调解规则、监督检查调解案件、监督调解协议的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格式一       铁路内部经济纠纷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  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          纠纷案,依据《铁路内部经济纠纷调解规则》之规定,现向    (调解机构名称)提出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主要事实和理由:

  此致

                             申请人:
                             年  月  日

格式二          终结调解通知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       纠纷案,向        (调解机构名称)提出申请调解。经调解组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终结调解。请你们双方依法律程序解决。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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