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调解由调解组组长主张。调解组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及理由,查验有关证据,做好调解笔录,并积极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调解机构存档一份。
第十二条 调解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终结。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在期限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结调解,由当事人依诉讼程序或者仲裁解决。终结案件应当制作终结调解通知书。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收到调解协议书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协议书中的义务。
第十四条 调解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比例分担。
第十五条 调解案件的全部资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归档。
第十六条 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制定全路内部经济纠纷案件调解规则、监督检查调解案件、监督调解协议的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格式一 铁路内部经济纠纷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 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 纠纷案,依据《铁路内部经济纠纷调解规则》之规定,现向 (调解机构名称)提出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主要事实和理由:
此致
申请人:
年 月 日
格式二 终结调解通知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 纠纷案,向 (调解机构名称)提出申请调解。经调解组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终结调解。请你们双方依法律程序解决。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