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局调度所向技术站和列车终到站为到达列车车次、到达时分、机车型号、编组内容和其它变化情况及到站后的具体作业要求和注意事项。
分局调度所向技术站和列车终到站的确报由列车调度员每隔三、四小时通报一次。列车由确报站至终到站运行时间不足三、四小时的应缩短通报资料的间隔时间。
3.技术站或其它编车站在阶段计划安排好后,立即向调度所报告阶段编发列车的编组内容。
4.计算机列车确报为列车编组顺序表规定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计算机列车确报的传输径路是:
1.跨局列车确报由铁路局转发铁道部中央转报系统,铁道部中央转报系统向列车运行的前方局转发。
2.跨分局列车确报由分局转发铁路局转报系统,铁路局转报系统根据列车终到站情况向列车运行的前方分局转发。
3.分局管内列车确报由始发站(或指定的确报站)发出确报传输到分局,由分局向有关车站转发。
第十条 跨局列车必须有确报。跨局列车确报在交口前由指定的确报站发出或转发列车确报,并在确报报头的列车车次后增加径路识别符(跨局列车指定的确报站及径路识别符见附表一)。如有变更,按局间协议执行,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一条 对于出发列车,确报站应于列车出发后10分钟内发现列车确报;对运行区段较短的列车,在保证车次、编组内容正确的前提下,可提前发出确报(局管内列车由各局规定,跨局列车按局间协议办理)。
第十二条 编组站、区段站对有技术作业的无调中转列车,必须认真核对现车,要做到现车和列车编组顺序表内容一致。修改列车编组顺序表内容,必须重新发报。
第十三条 非确报站始发列车的确报,由始发站列车编组顺序表用电话向管内前方确报站报告或交机车乘务员转交前方确报站发报。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十四条 列车保留时,分局调度所和有关车站要做好列车确报、货运票据等资料的保管工作。交分界口的列车保留时,分局预确报调度员应及时通知邻分局。保留列车解除保留时,其列车确报由分局预确报人员(或铁路局指定的确报站)补发。
第十五条 管内运行的摘挂列车、小运转列车确报办法由铁路局制定;跨局运行的摘挂列车或跨局列车途中发生摘挂时确报应按局间协议进行。
第十六条 计算机确报系统故障或施工,影响确报系统正常工作时,须进行电话确报。电话确报的传递内容,局管内列车由各局制定,跨局列车由有关局商定。
电话确报时,电务部门按调度电话级别处理。
第十七条 为保证列车确报准确、及时,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统规》要求编制列车编组顺序表,并使用规定的汉字、车辆特殊标记及记事用代号(见附表二);车号人员要坚持执行到、发列车核对现车制度,做到列车现车、运输票据和“运统一”内容一致。
特殊情况按下列要求填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