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列车预确报办法(99)

列车预确报办法
 (1999年7月7日 铁道部发布)

一、总则

  第一条 列车预确报是编制和实现分局日班计划、车站作业计划、组织装卸车工作的基础信息资料。做好列车预确报工作,对提高计划质量,加强运输组织工作,挖掘运输潜力,提高运输效率,保证安全生产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列车预确报有关人员要树立全局观念,树立为运输生产服务的思想,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不断提高列车预确报质量,做到正确、及时、完整,达到预报与班计划内容一致,列车确报与列车实际内容一致。
  第三条 加强对列车预确报工作的领导,各级管理部门应建立管理制度,各有关基层站、段(所)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按标准化作业。

二、列车预报

  第四条 列车预报是分局调度所(不设分局的指铁路局总调度室,下同)间、分局调度所与车站间通报日班计划有关内容的信息资料。
  列车预报应根据装卸车计划、班车确报、列车运行计划、分界站接车计划、车站的现在车和有调车流、无调列车的到发车次接续以及本站作业车的编挂安排等进行。
  第五条 列车预报的内容包括:车次、编组内容(按前方作业站出发列车编组去向别、达到邻分局者为到站别的重车数,车种别空车数)、编组车数、列车总重、换长、到达作业站时分或分界站交出时分。对到达作业站的卸车,预报车种、车数。
  班计划的前方作业站出发列车编组去向号(到站),由铁路局规定(跨局的由有关局共同商定)。
  对区段较近,预报资料尚不能全面掌握时,预报可先按编组计划规定的内容传递,允许在后六小时修订计划时补充一次具体编组内容。
  第六条 分局调度所间、分局调度所与车站间在编制日班计划过程中交换列车预报资料分六次进行,交换时间原则上不得迟于下列规定时间:
  第一次 十五点三十分;
  第二次 十六点三十分;
  第三次 二十三点三十分;
  第四次 三点三十分;
  第五次 四点三十分;
  第六次 十一点三十分。
  第七条 摘挂列车预报由分局调度所于摘挂列车到达摘挂作业站一小时前向作业站或邻分局调度所通报摘挂车数、车种、品名、收货人摘挂车辆在列车中的编挂位置等;小运转列车预报在保证班计划内容及交换资料齐全、及时的前提下,由各局根据枢纽实际情况制定。

三、列车确报

  第八条 列车确报是分局调度所、车站间相互通报列车具体内容的信息资料。其主要内容为:
  1.分局调度所间为列车车次、机车型号、列车到站、分界站交口时间、编组辆数、列车重量、列车长度和有关运行限制及途中摘挂内容、列车到站的变化情况。
  分局调度所间的确报由列车调度员每隔三、四小时交换一次。列车由确报站至终到站运行时间不足三、四小时的应缩短交换资料的间隔时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