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保价运输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货物保价费应使用货票核收,托运人如提出要求,也可以使用“保价费补退款收据”(以《货规》格式十三代用)核收。货物保价费在“票据整理报告”(财收-4)和“运输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中列专项收入。
第二十二条 车站将收取的保价费随运营收入逐级上缴。铁路局收入部门于每月10日前按上月保价运输收入的60%作为保价周转金拨付保价部门,剩余部分上缴铁道部。保价周转金用于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范围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货物保价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货物保价费支出范围:
1.事故货物赔偿;
2.货运安全防范措施所需费用;
3.货运事故勘察、施救所需费用;
4.保价运输机构管理费;
5.保价运输有关人员表彰奖励费。
各项费用的比例由铁道部另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铁道部、铁路局、分局保价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在银行开立帐户,正确核算保价费的收支,清理债权债务,严格履行财务手续,及时填记各种帐目表报,按期编报决算。
第二十六条 货物保价费收支和使用情况,分局保价机构按月(次月20日前)向铁路局保价机构报告;铁路局保价机构按委(执行季度过后30日内)向铁道部保价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格式:一、监察证
二、保价运输监察记录
三、保价货物(〔B〕)运输台帐
四、保价货物运输报告
五、保价货物赔偿登记簿
格式一 监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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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须 知 ┃
┃ ┃┃│铁 字第 号│ │. ┃
┃ ┃┃├──┬───┤ 照 │. 1.本证仅作为检查保价工┃
┃ ┃┃│姓名│ │ │. 作和调查、处理事故时┃
┃ ┃┃├──┼───┤ │. 使用。 ┃
┃ ┃┃│性别│ │ 片 │. ┃
┃ ┃┃├──┼───┤ │. 2.检查工作时应出示本证┃
┃ ┃┃│职名│ │ │. 。 ┃
┃ ┃┃├──┼───┴────┤. ┃
┃ 监察证 ┃┃│单位│ │. 3.本证不得转借他人。 ┃
┃ ┃┃├──┼────────┤. ┃
┃ ┃┃│ 发 │ │. 4.离开本单位或不做此项┃
┃ (保价运输) ┃┃│ 证 │ │. 工作时,应交回本证。┃
┃ ┃┃│ 单 │ │. ┃
┃ 铁道部XX ┃┃│ 位 │ │. 5.凭此证可优先乘坐客车┃
┃ 铁路局 ┃┃│ │ │. ,添乘货物列车,住铁┃
┃ ┃┃├──┼────────┤. 路公寓,使用铁路电话┃
┃ ┃┃│发证│ │. ,拍发铁路电报。 ┃
┃ ┃┃│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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