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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99)

第五章 保价运输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货物保价费应使用货票核收,托运人如提出要求,也可以使用“保价费补退款收据”(以《货规》格式十三代用)核收。货物保价费在“票据整理报告”(财收-4)和“运输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中列专项收入。
  第二十二条 车站将收取的保价费随运营收入逐级上缴。铁路局收入部门于每月10日前按上月保价运输收入的60%作为保价周转金拨付保价部门,剩余部分上缴铁道部。保价周转金用于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范围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货物保价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货物保价费支出范围:
  1.事故货物赔偿;
  2.货运安全防范措施所需费用;
  3.货运事故勘察、施救所需费用;
  4.保价运输机构管理费;
  5.保价运输有关人员表彰奖励费。
  各项费用的比例由铁道部另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铁道部、铁路局、分局保价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在银行开立帐户,正确核算保价费的收支,清理债权债务,严格履行财务手续,及时填记各种帐目表报,按期编报决算。
  第二十六条 货物保价费收支和使用情况,分局保价机构按月(次月20日前)向铁路局保价机构报告;铁路局保价机构按委(执行季度过后30日内)向铁道部保价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格式:一、监察证


     二、保价运输监察记录
     三、保价货物(〔B〕)运输台帐
     四、保价货物运输报告
     五、保价货物赔偿登记簿

格式一            监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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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须  知   ┃
┃       ┃┃│铁 字第 号│    │.             ┃
┃       ┃┃├──┬───┤  照  │. 1.本证仅作为检查保价工┃
┃       ┃┃│姓名│   │    │.   作和调查、处理事故时┃
┃       ┃┃├──┼───┤    │.   使用。       ┃
┃       ┃┃│性别│   │  片  │.             ┃
┃       ┃┃├──┼───┤    │. 2.检查工作时应出示本证┃
┃       ┃┃│职名│   │    │.   。         ┃
┃       ┃┃├──┼───┴────┤.             ┃
┃  监察证  ┃┃│单位│        │. 3.本证不得转借他人。 ┃
┃       ┃┃├──┼────────┤.             ┃
┃       ┃┃│ 发 │        │. 4.离开本单位或不做此项┃
┃ (保价运输) ┃┃│ 证 │        │.   工作时,应交回本证。┃
┃       ┃┃│ 单 │        │.             ┃
┃ 铁道部XX ┃┃│ 位 │        │. 5.凭此证可优先乘坐客车┃
┃  铁路局  ┃┃│  │        │.   ,添乘货物列车,住铁┃
┃       ┃┃├──┼────────┤.   路公寓,使用铁路电话┃
┃       ┃┃│发证│        │.   ,拍发铁路电报。  ┃
┃       ┃┃│时间│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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