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9日 铁道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切实执行《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铁运〔1999〕71号),加强保价运输管理,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铁路内部对货物保价运输工作的基本规定和要求,不作为保价运输合同双方划分责任的依据。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均按《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程》、《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办法的条件下,可结合管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 保价运输管理
第三条 为全面做好货物保价运输工作,正确开展保价运输业务,各级铁路部门应设置保价运输工作专门机构。
第四条 各级保价运输机构(以下简称“保价机构”)的职责如下:
1.积极宣传保价运输的意义,开展货物保价运输;
2.制定、实施保价运输防范措施,检查监督保价运输各项工作,保障货物运输安全;
3.负责保价运输日常管理和货运事故调查、处理、赔偿工作,解决存在问题;
4.全面负责保价费的收入、支出、财务、计划等管理工作;
5.表彰先进,总结、推广保价运输经验;
6.负责经营管理代理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工作;
7.协调与铁路内部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 为加强对保价运输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保价运输监察制度。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保价机构的监察人员应按国家政策、法令和保价运输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单位的保价运输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其职责和权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