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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办法

  第八条 铁路国有资本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1.对铁路企业事业单位贯彻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2.对铁路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对收入、费用和利润的真实性,以及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3.对铁路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财务指标进行监测、控制和分析。
  4.对铁路企业事业单位国有资本监管工作进行检查。
  5.对铁路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综合及单项评价和风险预警。
  6.对违纪违规的铁路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实行处罚。

第三章 国有资本监管报告

  第九条 铁路国有资本监管报告制度指被监管单位定期将本单位国有资本营运状况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条 铁路国有资本监管报告包括:
  1.填报国有资本监管报表(报表另发,以下简称监管报表)。
  2.对铁路国有资本、权益以及债权、债务等项目的变动原因,对企业效益情况和发展趋势作综合说明。
  3.对以下有关重大问题要单独说明:
  (1)企业要对对外投资是否严格按投资程序办理进行说明;同时对对外投资在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是否经过审批,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项目是否报送核备进行说明。
  (2)企业要对提供担保和进行财产抵押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进行说明。
  (3)企业发生单笔业务在1000万元以上的贷款要进行说明。
  (4)企业对计入“待处理财产损失”帐户且每笔损失20万元以上,期间累计损失50万元以上的情况进行说明。
  (5)企业要对资产重组、改制等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各铁路局,工程、建筑、中车、物资和通号总公司,应当按季进行国有资本监管报告。各相关指标应与决算口径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其他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国有资本监管报告。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按时将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报部,可不再作监管报告。
  第十四条 铁路事业单位由于资产管理的特殊性,可不单独作“国有资本监管报告”,但其“对外投资”和“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每年随决算进行一次报告。发生“对外投资”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或者“固定资产”盘亏、报损,单项20万元及其以上的情况,要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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