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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管理办法(1999)

  第十六条 在行车设备施工中,要严格作业标准,强化控制和监督措施,确保施工质量。
  施工部门要加强施工管理,按规定控制线路慢行距离和速度,按计划掌握施工进度,保证按时竣工;运输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必要的施工条件。
  第十七条 对局间分界口运输影响大的站场、桥隧、信联闭等大型施工,铁路局必须提前提出施工组织方案、运输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同时报铁道部审批;工期长、影响大的施工由铁路局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到铁道部汇报,研究确定施工方案、运输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对运输影响大的站场、桥隧、信联闭等大型施工,铁路局应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参加的施工领导小组,研究落实施工方案、运输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施工期间,领导小组成员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各部门工作,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第十九条 工务、电务、运输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适应工电维修体制改造的要求。京哈、京沪、京广三大干线要全面推行工务、电务和牵引供电施工和维修的综合“天窗”。列车运行图中要在三大干线预留综合施工“天窗”,“天窗”内可铺画货物列车运行线,施工时采取抽线办理。施工部门要逐步达到全天候施工的目标。

第六章 施工安全

  第二十条 施工部门要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施工安全的规章制度,详细制定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运输部门要加强施工条件下的行车组织,严格执行《技规》、《行规》等有关规章,严格制定施工条件下的行车组织办法和接发列车作业办法,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与施工部门密切配合,确保行车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实行,原发“关于公布《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1993〕13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施工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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