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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管理办法(1999)

第四章 施工报批

  第十条 属于铁道部管理的施工,下列情况由铁路局报铁道部:
  1.需停运跨局旅客列车或变更直通旅客列车运行区段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
  2.需停运跨局货物列车或变更跨局货物列车分界站运行时刻。
  3.需调整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
  4.需调整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
  5.需变更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
  6.需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
  第十一条 属于铁道部管理的施工,铁路局在施工开始前一个月的上旬报铁道部审批。铁路局与相邻局商定的施工,在施工开始前一个月的上旬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二条 铁道部负责管理的施工,铁路局以局电或局文形式报铁道部审批,并抄送有关部门和铁路局。工期较长的施工,一次报批的施工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跨年度的施工原则上不一次批复。
  铁道部批准的施工,局间分界口停运货物列车车次原则上不变,因施工地点变更确需改变停运车次时,由有关铁路局商定,并报铁道部备案,意见不一致时由铁道部协调确定。
  第十三条 线路、车站、桥隧、信联闭设备及接触网等临时故障进行的施工,由铁路局有关调度处理。

第五章 施工组织

  第十四条 要根据线路通过能力、运行图规定的慢行附加时分和施工需要,合理确定施工封锁区间和线路慢行处所。原则上,单线铁路一个区段(两技术站间)内同时施工封锁区间不超过一次,慢行处所不超过两处(包括施工封锁处所);双线铁路一个区段内每一个方向同时施工封锁区间不超过一处,慢行处所不超过两处(包括施工封锁处所);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超过一处。
  其它不增加慢行的施工封锁应充分利用同一施工“天窗”,尽量采取集中和平行作业方法,把施工对运输的干扰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十五条 施工开始前,施工和运输部门必须进一步检查落实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运输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施工单位要按施工计划安排好人力、材料、机具等,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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