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管理办法
(1999年2月11日铁道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局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要求,明确铁道部、铁路局施工管理权限,加强既有线车站、线路、桥隧、信联闭、接触网等行车设备施工管理,不断提高行车设备质量,满足运输和施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行车设备进行大中修、维修和技术改造,必须坚持运输和施工相互兼顾的原则,切实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条件下的运输组织。
第三条 行车设备的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确保施工和行车安全。
第二章 施工分级管理
第四条 行车设备施工与列车运行秩序和行车安全密切相关,必须实行铁道部与铁路局分级负责、干支线有所区别的管理原则,明确责任,规范管理。
第五条 影响京哈、京沪、京广、京九、陇海、浙赣六大干线和进出云、贵、川、闽局间分界口运输的施工,由铁道部负责审定。
第六条 除上述局间分界口之外,影响其它分界口运输的施工,由施工的铁路局与相邻铁路局商定并报铁道部备案;两个铁路局意见不一致时,由铁道部负责协调解决。
第七条 不影响局间分界口运输和直通客车始发、终到时刻的局管内施工,由铁路局自行管理。
第三章 施工计划
第八条 行车设备施工计划是施工管理的重要依据,铁路局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年度施工计划,周密编制月度施工计划,并将月度施工计划纳入月度运输方案,及时组织实施。
第九条 铁路局的年度施工计划中,凡影响到局间分界口运输的行车设备大中修、既有线大型技术改造和大型基建施工,必须于当年三月底前报铁道部运输局(格式见附件1、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