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变更港航公安治安罚没款管理方式的通知
(交公安发〔1998〕250号 1998年4月28日)
有关部属及双重领导港航单位:
自1993年港航公安机关执行交通部、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统一使用违反治安管理罚款和没收财物收据的通知》(交公安发〔1993〕667号文)以来,对保证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和港航公安办案费的落实,促进港航公安工作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是,随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施行和国家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力度的加强,港航公安现行的罚没款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予以调整。现就改变港航公安治安罚没款管理方式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港航公安机关的治安罚没款不再上缴交通部。停止执行《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罚没收入暂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