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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信息产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 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五条 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章 认证组织管理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和标准、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
  第七条 信息产业部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证工作。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参与资质评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第九条 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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