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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9号)


  现发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恕诚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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