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失效]

第三章 办证程序

  第十条 申办程序
  (一)企业向生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领取《饲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考核合格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将企业申报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三)经农业部审核批准后,发给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考核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农业部审批。
  农业部在收到申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企业情况介绍;
  (三)生产设备清单;
  (四)产品目录及产品配方;
  (五)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六)企业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名单;
  (七)厂区布局图;
  (八)生产工艺流程图。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企业名称的;
  (二)增加生产品种超出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的;
  (三)异地生产的;
  (四)设立分厂的;
  (五)联营的。
  第十五条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生产许可证期满后仍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经考核符合要求的,换发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对生产许可证进行年检。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按规定要求填写年检表,报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年检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将结果上报农业部。农业部对年检工作进行检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