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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失效]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
  (二)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动物营养、饲料配方技术及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
  (三)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工作3年以上;
  (四)生产企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相应程度,经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生产场地要求
  (一)厂房建筑布局合理,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要分开;
  (二)生产车间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工序衔接合理;
  (三)要有适宜的操作间和场地,能合理放置设备和物料,防止不同物料混放和交叉污染;
  (四)应有适当的除尘、通风、照明及消防设施,以保证安全生产;
  (五)仓储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鼠害的要求。
  第六条 生产设备要求
  (一)应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二)生产设备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便于维护和保养;
  (三)生产设备完好;
  (四)生产环境有洁净要求的,须有空气净化设施和设备。
  第七条 质量检验要求
  (一)必须设立质检部门,质检部门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
  (二)质检部门应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
  (三)具有相应的检验仪器,能对生产全过程的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对需使用大型精密仪器的检验项目,可以委托有能力化验的质检机构代检。
  (四)有严格的质量检验操作规程。
  (五)质检部门要有详细的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
  第八条 管理制度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生产管理制度;
  (三)检验化验制度;
  (四)标准及质量保证制度;
  (五)安全卫生制度;
  (六)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七)计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 卫生环境要求
  厂区卫生环境应符合国家卫生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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