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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农业部关于修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5月2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4号)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2月9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部长 陈耀邦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饲料添加剂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添加量不超过10%。
  第三条 生产、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当属于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品种。

第二章 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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