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先后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2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3号)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2月9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部长 陈耀邦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
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经营、监督、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当属于农业部公布的《
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品种。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的添加量不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