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已于1999年6月21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陈耀邦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
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渔业活动的管理,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等涉及渔业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 任何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等活动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内禁止外国人、外国船舶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经批准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必须采用与中方合作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根据以下条件对外国人的入渔申请进行审批:
1、申请的活动,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不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