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照片的简要文字说明。
第二十三条 品种权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办公室不予受理:
(一)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照片之一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规定格式的;
(四)文件未打印的;
(五)字迹不清或者有涂改的;
(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的。
第二十四条 农业办公室认为必要的,申请人应当送交申请品种和对照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申请品种的审查和检测。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应当与品种权申请文件中所描述的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相一致,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遭受意外的损害和药物的处理;
(二)无检疫性的有害生物;
(三)送交的繁殖材料为种子的,种子应当是最近收获的。
送交繁殖材料的时间、数量和其它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农业办公室和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送交或者送交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农业办公室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送交繁殖材料。送交种子的,品种权申请人应当送至农业办公室公布的保藏中心;送交种苗、种球、块茎、块根等无性繁殖材料的,申请人应当送至农业办公室指定的测试机构。
第二十七条 繁殖材料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植物检疫。检疫不合格或者未经检疫的,保藏中心或者测试中心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当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数量少于农业办公室规定的,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补足。特殊情况下,申请人送交了规定数量的繁殖材料后仍不能满足测试或者检测需要时,农业办公室有权要求申请人补交不足部分。
第二十九条 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收到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时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并自收到繁殖材料之日起20日内(有休眠期的植物除外)完成生活力等内容的检测。检测合格的,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检验合格证明并同时通知农业办公室;检测不合格的,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重新送交该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条 保藏中心和测试机构对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品种权申请的审查期间和授权后品种权的有效期限内应当防止丢失、被盗等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依照
《条例》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中写明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未写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品种权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确认。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品种权或者要求优先权的,农业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国籍证明;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